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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制笔协会章程
WENZHOU PEN-MAKING ASSOCIATION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温州市制笔协会是全市制笔行业自愿组成具有法人资格的行业性社会团体组织。 第二条 本会宗旨: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做好为社会、企业服务, 维护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协调同业之间的关系,积极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为建设现代化的新温州作出贡献。 第三条 本会接受温州市轻工总公司、温州市民政局社团登记管理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会住所设在浙江省温州市蒲州镇蒲江路工商大楼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会业务范围 01、开展对全行业基础资料的调查、收集和整理工作,参与本行业发展规划的制订,向政府提出有关本行业发展的经济技术政策方面的建议,为企业经营决策服务。 02、对本行业新办企业的申报,新产品开发和企业技术改造进行前期咨询调研,提出论证意见,为有关部门审批和登记注册提供依据。 03、建立行业自律性机制,制订行业专业道德准则,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自我管理行为,维护行业内公平竞争。 04、参与制订、修订本行业的企业产品标准、技术标准、计量标准、质量标准,组织推进行业标准的实施,开展行检、行评工作。 05、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协调会员关系。 06、推荐行业内的高新技术产品、名牌产品,组织行业技术成果的鉴定和推广应用。 07、接受物价主管部门的委托,进行行业内部价格的管理、协调、监督、指导、组织同行议价。 08、进行行业统计调查、收集、发布行业信息。 09、开展咨询服务,提供国内外经济技术信息和市场信息。 10、组织本行业的展销会、展览会、报告会、招商等活动。 11、开展国内、国际间的行业经济技术协作和经济技术交流。 12、开展职业教育和培训。 13、发展行业公益事业。 14、指导、帮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 15、承办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事项。 16、开展行业协会宗旨允许的其它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凡经工商部门核准注册登记、主营制笔的温州市各种经济成份的工商企业,拥护本会章程的,均可自愿申请,经本会审核同意即可加入本会组织成为单位会员。 第七条 凡经过工商部门核准注销登记的企业,其会员资格自行消失。 第八条 会员现有下列权利: 01、 在会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02、 享受本会提供的各种服务的优先权; 03、 对本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04、 提请本会为其维护合法权益和协助排忧解难; 05、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九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01、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02、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03、 协助本会开展工作,完成交办的工作; 04、 积极参加本会活动,向本会提供企业有关情况和资料; 05、 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一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01、 制定和修改章程; 02、 选举和罢免理事; 03、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各项议案和财务报告; 04、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05、 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二条 本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大会。总结工作、交流经验、布置任务。换届会员大会每届三年召开(最长不超过5年)。换届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出席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才能生效。 第十三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01、 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02、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03、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04、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05、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06、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07、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08、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01、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02、 在本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03、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不超过70周岁; 04、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05、 未受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的; 06、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仍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01、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02、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03、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04、 审核批准有关经费支出。 第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01、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02、 提名副秘书长及办事机构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03、 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04、 审核批准职权范围内经费支出; 05、 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01、 会费 02、 捐赠; 03、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04、 利息; 05、 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费。 第二十一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二条 本会配备会计人员、会计人员必须执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不得兼仍出纳。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修改与终止程序及财产处理 第二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把会员大会审议。并于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二十七条 本会解散、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把业务主管机关审查同意,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消受组织,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第二十九条 本行终止后的财产,在有关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章程经1996年9月26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理事会。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已与1996年9月26日温州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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